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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纲领实践指南
目录
第1章 总则
第1条 (适用范围)
第2条 (方针)
第3条 (伦理决策和行动准则)
第4条 (用语定义)
第2章 为利害关系者提供或接受谢礼的行为
第5条 (不正当请托)
第6条 (收受贿赂)
第7条 (招待)
第8条 (提供便利)
第9条 (免除或偿还债务,提供担保和金钱等的资产借贷)
第10条(配偶、亲戚的不正当请托和钱财等的收受限制)
第3章 与公司利害关系冲突的行为
第11条 (以本人或配偶、亲戚的名义与公司交易)
第12条 (与利害关系者共同投资、取得共同财产)
第13条 (对BP的投资)
第14条 (私用非公开信息)
第15条 (兼任、兼职其他公司职员)
第16条 (外部宣讲)
第17条 (公司人力资源流失)
第4章 公司资产非法流出或私用的行为
第18条 (公司资产和信息流失)
第19条 (浪费或私用预算)
第20条 (正确使用SNS)
第5章 危害健全的企业文化的行为
第21条 (业务怠慢和考勤不良)
第22条 (虚假报告)
第23条 (职场霸凌等成员间的不当行为)
第24条 (性骚扰)
第6章 其它一切有损个人品德和公司名誉的行为
第25条 (有损个人品德和公司名誉)
第7章 遵守伦理纲领实践指南
第26条 (遵守伦理纲领实践指南的责任)
附则
- 第1条 (适用范围)
- 此规定适用于SK海力士半导体(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成员。
- 第2条 (方针)
- 此指南是为成员能正确了解和实践伦理纲领,针对业务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伦理冲突制定的相应决策及行动判断的标准。
- 第3条 (伦理决策及行动标准)
-
成员应当根据以下决策原则来判断并行动
1. 合法性:我的行为是否可能会违反法律或公司规定?
2. 透明性:我能透露决策的过程和内容吗?
3. 合理性:在相同的情况下,其他成员都会做出相同的决定吗?
- 第4条 (用语定义)
- 本指南所用用语定义如下:
1. 钱财:不仅是金钱,有价证券,不动产,其他物品,住宿券,会员卡,入场券,打折券,招待券,参观券,
其他使用权等所有钱财方面的得利,提供便利、偿还债务、提供就业、赋予权力等,
除此之外包含其他所有有形、无形的经济上的得利
2. 招待:用餐、酒宴、高尔夫、演出、国内外观光、赌博性娱乐等的提供或者收受
3. 便利:交通、住宿、旅游观光向导、活动支援等过程中金钱和招待以外的支援
4. 亲戚:本人及配偶的3代以内直系和旁系亲属
5. 利害关系者:其权利或得益直接或间接受到执行业务人的影响的个人或者团体(包括客
包括客户、成员、股东、BP、地区社会、国家、公务员等)
6. 私吞公款:将公款占为己有的行为
7. 挪用公款:以私人目的使用公款的行为
8. 公司物品带出:擅自搬出公司物品私用或贩卖的行为
9. 其他用途:为了私人利益,使用公司设备、器械、资材或其他物品的行为
10. 职务怠慢 :在职位职责上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使公司利益及名誉受到损害的行为
11. 考勤不良 : 故意或习惯性迟到、缺勤,或不正当手段处理考勤和缺勤的行为
12. 管理监督疏忽 : 管理者没有尽心尽责,使公司利益及名誉受到损害的行为
13. 不合理的业务处理 :
- 以给特定利害关系者获取利益或造成损失为目的,不做该做的事或做出不该做的事情
- 以给特定利害关系者获取利益或造成损失为目的,业务处理延迟或妨碍业务处理,帮助/指使虚假报告的行为
14. 越权行为 : 在职位职责上做出不该做或权利范围之外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
15. 职场霸凌: 在工作场所,利用职位或者关系上的优势地位在业务上超越合理的范围,给其他人身体上精神上,
来痛苦或者使工作环境恶化的行为。
16. 性骚扰 : 用言语或行为令对方感到性方面的羞耻
17. 个人信息:即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图像等能识别个人的信息(包括依靠独立的信息 无法识别,
若与其他信息结合,即可识别的信息)
18. 外部宣讲:利用公司就职期间得到的信息和知识进行外部教育、研讨会、听证会或者其 他会议等的宣讲 、演讲、
审查、咨询等活动
19. 常规水准:综合考虑场所、目的、参与者范围、地位、主办方的内部基准及负担费用能
力等方面,认为在相似的情况中会做出同样决定的,并且不会违反相关法令的水准
- 第5条 (不正当请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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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向正在履行职务的利害关系者做出违反社规、法令或违反交易规定的会妨碍正当业务执行的不正当请托,也不得接受利害关系者提出的不正当请托。不正当请 托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 干涉录用、评价等人事相关的行为
- 接受或要求离职后雇佣或介绍工作等行为
- 交易合同签订时提供优惠保障的行为
- 其他为了私利进行不当请托、斡旋请托或者相关指示的行为
- 第6条 (收受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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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否与职务相关,或以捐赠、赞助、赠与等名义,都不得私自收取钱财或表现出提供意向,要求或约定利害关系者提供金钱或礼物。但是以下情况除外:
- 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分发的常规水准的宣传、活动用的纪念品或物品
- 上司(职责者)慰问、激励、奖赏等目的给下属提供的物品
- 离职、调动等情况下成员之间常规水准的饯行礼物
- 以互助为目的的常规水准的庆吊金,礼物等
- 为了顺利履行职务或者社交、礼仪、互助等目的在惯例、法令许可限度内为公务员提供的礼物,庆吊金等
- 本人或者同事的红白喜事告知合作企业或者接受合作企业的礼金是不可以的,即使在未主动未告知的情况下,合作企业提供了超过常规水准的礼金也应该郑重拒绝并返还。
- 利害关系者给予礼物金钱时应郑重拒绝并返还。不可避免或者已经接收的情况下,也不能私自使用,应向伦理经营担当组织申告,作为社会贡献活动使用。
- 第7条 (招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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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利害关系者招待收受或者要求、约定是不可以的。但是,以下情况除外:
- 为了业务顺利履行与BP之间常规水准的用餐
- 正式活动中由主办方为所有参与者共同提供的常规水准的用餐或者饮酒等
- 为了顺利履行职务或者社交、礼仪、互助为目的在惯例、法令许可限度内为公务员提供的用餐。
- 与BP用餐的费用原则上是由公司承担的。但是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与BP各自承担费用或者BP全额承担的情况,必须得到上司(职责者)的承认。
- 禁止与BP出入超过常规水准的用餐、饮酒、娱乐、色情场所,禁止与BP打高尔夫。
- 第8条 (便利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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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不得收受或要求、私下约定利害关系者提供便利。但是,正式的活动中主办方为所有参与者一律提供的常规水准范围内的交通﹒住宿﹒餐饮等便利例外。
- 第9条 (免除或偿还债务,提供担保和金钱等的资产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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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向利害关系者要求或接受债务(信用卡贷款、赊账款项、贷款、利息等)免除、偿还、担保(与借贷机关的形态无关)等行为。
- 不得向利害关系者借用或者提供金钱等资产,不论是否签订合同,利息或者租金、租赁费支付、收取与否,都是禁止行为。
- 第10条 (配偶、亲戚的不正当请托和金钱等的收受限制)
- 成员的配偶、亲戚在此类情况下也适用第2章关于成员的规定,向利害关系者提供或接受谢礼的行为也受到限制,请平时多加注意并尽到管理义务。
- 第11条 (以本人或配偶、亲戚的名义与公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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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本人或者配偶,亲戚的名义与公司交易。但,以下在得到伦理经营担当者事前承认的情况除外。
- 以本人、配偶、亲戚的名义买入公司所有财产的情况
- 本人、 配偶、亲戚的的财产卖给公司的情况
- 成员在本人、配偶、亲戚行使经营权的BP社(协力社,代理店,经销店等)持有股份,或者担任代表理事、监事、任员等管理职务的情况,无论是否已经发生交易,都应该视为特殊关系者,应向伦理经营担当组织申告。
- 第12条 (与利害关系者共同投资、取得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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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本人及家属、亲戚等利害关系人与利害关系者之间无论因为何种目的,都不得共同投资取得共同资产(公寓大厦、高尔夫/健身会员卡、投资实业等)。即便以他人的名义取得但实际上仍持有股份时,同样视作是与利害关系者共同投资的行为。
- 第13条 (对BP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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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禁止购买BP股份、债券等进行个人投资的行为,以免在职务相关独立判断上受到影响或妨碍到诚实的职务履行。
- 第14条 (私用非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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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利用在职期间得到的非公开信息进行包括股票买卖在内的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财产利益,对这些信息的咨询或者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都是不可以的。
- 第15条 (兼任、兼职其他公司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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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在业务相关的独立判断问题上受影响或是直接妨碍到业务的顺利履行,不得兼职或从事其他副业活动。但是因公司需要获得事前认可的情况时,可以兼职于投资公司、相关公司,但因兼职而产生报酬时需要和HR担当组织协商后进行处理。没有得到公司承认的兼任、兼职的情况,需要向伦理经营担当组织申告后得到检讨、承认。
- 第16条 (外部宣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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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员需要利用在职期间获得的信息及知识对外讲课时,需事先获得上司(职责者)认可。
- 授课过程中发生的授课费或其他酬劳,原则上是不可以接受的。但,已经接受的情况应将其中的50%捐献出来用于公司的社会贡献活动。
- 第17条 (公司人力资源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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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对外泄露成员的人力信息及联系方式,或是向猎头推荐等行为。
- 第18条 (公司资产和信息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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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作出损害公司资产的贪污公款、挪用公款、带出公司物品作其他用途等行为。
- 公司的信息及营业机密未经事先许可,不得向内外部泄露或提供。
- 所有利害关系者的投标、技术、营业机密、个人信息等不得透露给外部或是向第三方公开。
- 第19条 (浪费或私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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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预算,经费预算等公司资金使用时防止发生不必要的浪费。
- 公司费用私用是不允许的,不得以私人目的使用或者开具虚假证明。
- 费用使用时以法人卡支付为原则,应根据法人卡的管理规定及使用指南透明地使用。
特别是,不得在与业务无关的时间、地点、情况下使用,更不得做出事先支付、虚假交易等行为。
- 第20条 (正确使用S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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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在SNS上传可能会侵犯公司营业机密的资料。
- 不得在SNS上做出损坏他人名誉、侵犯人权、泄露个人信息、传播淫秽物品等非法行为。
- 第21条 (业务怠慢和考勤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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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不得做出业务怠慢、考勤不良、管理监督疏忽、不合理的业务处理、越权行为等未履行个人应尽的义务,或是滥用职权而使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
- 第22条 (虚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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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出故意扭曲事实或对参数进行隐瞒、缩小、夸张、遗漏、延迟等导致内外部利害关系者在决定和判断上产生模糊或者误判的行为。
- 第23条 (职场霸凌等成员之间的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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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之间的暴力言行,差别待遇,不当的业务指示,利用职位和职务指挥下属办私事,散布关于个人私生活的谣言,排挤,赌博性娱乐等与健康的企业文化相违背的行为是禁止的。
- 第24条 (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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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之间不得做出以下会让对产生性方面的羞耻感的行为。
- 触摸或接触身体特征部位的行为
- 讲黄色笑话或使用淫秽语言的行为
- 张贴或展示淫秽图片的行为
- 在聚餐、研讨会、团体活动中,强行劝酒或跳舞的行为
- 其他会引起对性方面的羞耻感的行为
- 第25条 (有损个人品德和公司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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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员应当铭记个人的言行代表公司,为提升公司的信赖度和名誉而努力。
- 应当根据法律及公司规定以及个人的良知,正直、公正地履行职务,不得做出或涉及有损个人品德和公司名誉的非伦理行为(如赌博、性犯罪、暴力、诈骗等)。
- 第26条 (遵守伦理纲领实践指南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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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员有遵守伦理纲领实践指南的责任和义务。
- 组织的领导者有责任支援和管理所属组织的成员及业务上相关的利害关系者能够自发地了解和遵守公司的伦理纲领,
并以身作则,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 违反本伦理纲领实践指南的情况,根据相关的规定和流程采取适当的惩戒措施。
- 因非伦理行为被公司严重警告或者因此离职的人员,可限制其出入公司并限制其与公司交易。
出入及交易的限制以及解除的基准另行规定。
- 第1条 (执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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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伦理纲领实践指南自2015年6月2日起制定并实施。
2. 本伦理纲领实践指南自2015年11月1日起修订并实施。
(Hess系统中的“S1-伦理经营-005”文件对此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此文件将于2016/11/1废弃。)
3. 本伦理纲领实践指南自2016年11月1日起修订并实施。
4. 本伦理纲领实践指南自2019年7月1日起修订并实施。
- 第2条 (解释)
- 若存在本《伦理纲领实践指南》中未规定的内容,或未具体、明确说明的规定,造成难以判断的情况,应当向伦理经营担当组织咨询并按照其解释做出判断。